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《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鲁环函〔2017〕519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环保局,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,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,提高环评文件质量,今年1月份,省环保厅印发了《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实施以来,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评机构考核力度,强化了环评文件质量管理,淄博、泰安等市环保部门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进行了处罚,取得了积极成效。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,确保《办法》执行到位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管理
近日,我厅接到举报,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编制存在抄袭拼凑、粗制滥造现象。对此,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环评机构要高度重视,切实抓好环评文件质量考核、管理工作。要充分认识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是落实“放、管、服”要求、深化环评审批改革的基础,是切实发挥好环评预防作用的关键支撑,是有效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。各市、县环保部门、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要加强对《办法》的学习,在环评文件评审和审批过程中突出抓好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工作。各环评机构要认真负责,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加强内部质量管理,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内容真实、客观、全面和规范,结论正确。
二、加强环评文件考核全过程管理
各级环保部门、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在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过程中,必须严格落实《办法》要求。专家评审考核、技术评审考核及行政考核各环节评分成员,要切实做到公正、客观打分,杜绝面子分、人情分。各环节打分情况等要留存备查。对于专家评审会考核评分不及格的,不得将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(以发正式会议通知为准)改为咨询会等其他形式。在召开专家评审会期间,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必须到会。
三、强化考核结果通报和应用
各环保部门在日常考核中,对于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的,要按照《办法》规定从严处罚,并及时将存在问题、违规事实、处理意见等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环保厅;对于多地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,省环保厅将全省通报;对于环评机构弄虚作假,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,将报环境保护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环评文件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,对于执行《办法》不严格、考核流于形式的不作为、乱作为行为,一经发现严肃问责。
山东省环境保护厅
2017年8月23日